欢迎光临首都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律师!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811007098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典当合同 >> 文章内容

典当合同纠纷案例

 [日期:2012-01-18]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134[字体: ] 
核心提示: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刘晗称,刘会波持2003年11月1日登报声明原房产证作废,重新办理了新房产证,并持证与典当行办理了抵押贷款,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申请再审。被申请人百通公司辩称,原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申请再审人刘晗因与被申请人洛阳市百通典当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1225日作出(2010)洛民申字第9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刘晗的委托代理人马水侠与百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秉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百通公司诉称,20051130日,被告刘晗由其监护人、其父刘会波代理在洛阳市公证处公证员的公证下和原告公司签订《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一份,该合同主要约定以刘晗所有的坐落在洛阳市涧西区景华路12号街坊14号楼3-201号的建筑面积87.75平方米的房产(房产证号:2005字第278430)及使用土地(土地证号:200304016304)作为当物,在原告公司申请借当金。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公司的当金80000元及利息9512元、综合费47088元、违约金26160元(暂算至2008424日),追算到归还之日止,典当物变现后优先偿还原告公司;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公司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原审被告刘晗未答辩。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西民初字第466号判决:
  一、被告刘晗偿还原告洛阳市百通典当有限公司当金80000元;二、被告刘晗从20067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洛阳市百通典当有限公司支付80000元当金的利息;三、被告刘晗从2006710日至20061010日止,按80000元当金月费率的2.7%向原告洛阳市百通典当有限公司支付三个月的典当综合费用;四、被告刘晗从20067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80000元当金的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洛阳市百通典当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洛阳市百通典当有限公司对刘晗所抵当的房产如变现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本判决第一至四项限被告刘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六、对原告洛阳市百通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如被告刘晗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6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清结)。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刘晗称,刘会波持2003111日登报声明原房产证作废,重新办理了新房产证,并持证与典当行办理了抵押贷款,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申请再审。被申请人百通公司辩称,原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再审认为,刘会波虚构刘晗房产证遗失的事实,在洛阳日报上做了遗失声明,并以洛阳市房管局补办的新房产证进行典当。刘会波侵犯了被监护人刘晗的利益。另,刘会波与百通典当公司于20051130日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房抵当字0011号)没有刘晗的签字。原审遗漏当事人,应将刘会波列为当事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08)西法民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