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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历史及存在问题

 [日期:2012-01-18]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49[字体: ] 
核心提示:过去的典当业,当户仅指自然人,随着时代的发展,现在的典当业,当户不仅有自然人,还有法人。当户通过质押或者是抵押借款融资的范围不断延伸,过去当户仅通过当物质押借款的方式,显然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求。《典当管理办法》规定了典当抵押物仅限于当户本人的房地产,这虽然是在原典当只能质押的基础上,有了新的进步,但仍不能很好的满足典当行的经营需要和当户的融资需求。一是不动产抵押典当不能仅仅局限于房地产,而应该延伸到船舶等,因为船舶的权属和抵押,必须经国家或地方海事部门登记确认,且船舶只能在规定的水域内航行,它虽然不像房地产一样“绝对不动”,但仍具有相对的不动性

 

        自1987年12月成都市华茂典当商行成立以来,典当业复出已是20年有余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典当行如雨后春笋般在全国兴起,先后经历了“无序复兴——规范清理——有序发展”三个阶段。特别是2005年由国家商务部、公安部联合颁布《典当管理办法》后,典当业被注入了新的活力,赋予了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的内涵,使典当经营不仅有规可依,进一步拓展了典当业的生存空间,为典当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各典当行在经营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制约自身发展的问题。本文从提出问题着手,谈一谈对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典当业发展的状况
    我国典当业先后经历了无序复兴——规范清理——有序发展三个阶段。
    无序复兴阶段:从1987年12月到1993年6月,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机构和法律法规,典当行业一片混乱。一些典当行违法经营,严重影响了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行。
    规范清理阶段:从1993年8月到1996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加强典当行管理的通知》,把典当行的性质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人民银行进行监管。1996年4月,人民银行又颁布实施了《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一年多的清理整顿和规范,重新核准保留的典当行有一千余家,为典当行业由乱到治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典当业开始规范稳定的发展。
    有序发展阶段:从2000年6月至今。200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经贸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典当行业监管职责交接的通知》,取消了典当行金融机构资格,将原由人民银行监管的典当行作为一类特殊的工商企业,交由国家经贸委统一归口管理。2003年国家经贸委撤消后,典当行划归新组建的商务部管理。商务部于2003年12月下发了《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管的通知》,2005年4月又颁布实施了《典当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典当行为。为有关部门依法监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我国典当业持续健康发展必将起到重要作用。自2005年4月《典当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全国典当业在数量、注册资本总额、典当总额上发展迅速,2005年底全国2052家典当行总注册资本170亿元,到2009年末,全国典当行家数达到3694家,行业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76亿元。
    二、存在的问题
    1.典当抵押物范围过窄
    过去的典当业,当户仅指自然人,随着时代的发展,现在的典当业,当户不仅有自然人,还有法人。当户通过质押或者是抵押借款融资的范围不断延伸,过去当户仅通过当物质押借款的方式,显然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求。《典当管理办法》规定了典当抵押物仅限于当户本人的房地产,这虽然是在原典当只能质押的基础上,有了新的进步,但仍不能很好的满足典当行的经营需要和当户的融资需求。一是不动产抵押典当不能仅仅局限于房地产,而应该延伸到船舶等,因为船舶的权属和抵押,必须经国家或地方海事部门登记确认,且船舶只能在规定的水域内航行,它虽然不像房地产一样“绝对不动”,但仍具有相对的不动性。二是部分特殊动产应该可以抵押典当,如客运汽车、货运汽车以及工厂的机器、设备等。汽车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和抵(质)押登记,都必须经过交警部门确认,因此具有较好的权属稳定性。船舶和汽车一经抵(质)押登记,就不得转移权属。机器、生产设备虽不需进行权属登记,但它是安装在固定地点相对不动的,只要在我们的视线范围内,仍然可以进行抵押典当,且法律规定了抵押登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所以说客货汽车和生产设备可以抵押,而不宜质押,是因为它是生产经营工具,一经质押,势必影响当户的生产经营,当户不易接受。三是第三人的房地产也可以考虑抵押典当。
    以上抵押典当虽然超出了《典当管理办法》的某些规定,但也不是完全冲突,例如船舶抵押典当等,首先是符合《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特别是司法实践确认火车、船舶、航空器在抵押担保中视为不动产;其次是银行金融机构有多年此类抵押贷款的成功经验可以借鉴;再次是对这类抵押典当有广泛的客户群体,只要有担保人担保即可。
    2.抵(质)质押评估和公证费用过高
    为确保抵押典当债权的实现,对当物进行抵押登记和对典当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典当行必须始终不渝坚持的。但是,由于各地为保护其事业单位和垄断企业的利益,都规定了抵押登记前,必须到登记部门自己设立的评估公司对当物进行评估,并且规定了很高的评估费用,也规定了很高的公证费用,当户难以承受。《物权法》和《担保法》都没有规定抵押登记必须到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由债权人根据公允价值进行评估是完全可行的。现以价值10万元房产典当期限二个月为例,按照典当行的一般经验,当金只能在5万元左右,而评估费需要500元,测量费、登记费和工本费约需200元,公证费约需800元,共约1500元。这样,评估、登记、公证费达到了月费率15‰,仅此一项就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使得大部分当户对房地产典当望而却步。典当行自身也不能承担此项费用。
    3.鉴定、评估人才匮乏
    目前,由典当协会组织的从业人员培训,使从业人员取得了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但这种培训与现代典当的要求还相差甚远。严重缺乏对金银珠宝、汽车、电器、名表等当物进行有效鉴定,和对当物进行评估作价的专门人才,实际影响了典当行的经营范围。就荆州市的典当企业经营情况看,经调查,现在90%的典当行不受理珠宝质押典当业务;70%的典当行不受理金、银等首饰质押典当业务。究其原因:没有专业的鉴定、评估师,真伪难辨,风险很大。
    4.非法经营典当业务,影响正规典当业务发展
    由于历史原因和市场管理乏力的原因,未经批准的,挂有“典”、“当”、“押”招牌的所谓典当行在各地城区均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实际上是披着典当行外衣的寄卖行(包括物资调剂行),在一些老百姓心目中,典当行和寄卖行是一对孪生兄弟,只是叫法不同,业务是一样的。就是因为此,一些寄卖行非法经营典当业务才有市场,它们的经营范围与合法典当行完全一致,但息费率却是合法典当行的2-4倍,严重扰乱了典当市场,破坏了典当业的社会形象,影响了合法典当行的经营。
    三、关于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
    上述问题存在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既有典当历史沿革的原因,也有当今社会经济运行情况的影响;既有典当立法滞后的原因,也有缺乏大胆改革的影响;既有典当行自身努力不够的原因,也有行业主管部门未能及时横向沟通协调的影响。总之,原因是多方面的,也是亟待解决的。
    1.典当立法,时代所需
    典当立法是势在必行的,不可能永远靠《典当管理办法》这个部门规章来调整全部典当关系,况且这个《办法》与《担保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多有冲突,其权威性和约束力均有限。实践证明,当典当行与当户发生经济纠纷时,法院会参照其它法律条款判决。例如绝当物品的处理、财产权利质押典当息费率之和高于银行贷款利率4倍时,法院对《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利息和综合费率收取标准要打一定的折扣。典当立法并非高不可攀,通过各方面努力,完全有可能促成全国人大将典当立法列入议事日程,至少是可以出台一个典当条例。只有立法,才能真正使一切典当行为有法可依,才能真正依法保障典当行的合法权益,才能确立典当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合理地位,才能促进典当业有序快速的步入良性发展轨道。笔者根据对《物权法》的理解,认为通过典当立法,可以有效的解决典当抵押物范围过窄的问题和处置绝当物品无法可依的问题。适当扩大典当抵押物范围,将船舶、客货汽车及一些相对固定的生产设备列入典当抵押物门类,这既与《物权法》相一致,又能够拓展典当行的业务和满足更多当户融资需求。
    2.加强横向沟通,减轻典当行税负和当户费负
   (1)税法和所得税率是不可改变的,但应税额是可以协商调整的。以“营业收入”和“业务招待费”的关系为例,就营业税而言,典当业和其他商业企业是基本一致的,都是按增加值的一定比例计征,但所得税的标准就不完全相同了。表面上看都是按利润一定比例缴纳的,但实际内容则非如此,因为征收所得税时只能将业务招待费的60%且不超过营业收入的5‰列支。一般工商企业的营业收入实际包含了营业成本(商品采购、能源消耗、人员工资等),也就是说,它们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不仅包含了增加值,还大量的包含了营业成本。典当行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增加值(也就是息费收入)的5‰使用是远远不够的,而超过了又要按25%缴纳所得税。因此,建议行业主管部门与税务部门沟通,将典当行的业务招待费核定在典当发生额的1.5―2%左右(按前例计算为5.25―7万元左右)。
   (2)抵(质)押登记是必须的,但评估问题可以协商解决。对抵(质)押物请专门机构进行评估,不是办理抵(质)押登记的法定前置条件,只是登记部门为争取自身利益而人为设定的前置条件。现在典当行在办理抵(资)押登记前(车辆必须到交管部门登记除外),之所以请有关部门进行评估、鉴定、公证,是为了获得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典当行和当户双方对需要办理抵(质)押登记的当物按公允价值进行协商评估,是完全做得到的和完全可行的,同时也是受《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保护的。这样可以大大减轻当户的费用负担,从而吸引更多当户到典当行融资。
    3.注重培训专业人才
    职工队伍业务素质和政德治素质的好坏,决定着典当行经营的成败,较高的业务素质是防范和化解典当经营风险的前提。在目前典当专业人才严重匮乏的情况下,一方面企业在加强内部管理的同时,要通过多种途径培养鉴定、评估的专业人才,特别是对金银珠宝、汽车的鉴定评估,培养出一批具有执业资格的鉴定师和评估师,使典当行由单纯的典当服务,向典当、咨询、评估一体化方向发展,一方面国家在高等教育中设立典当专业,为典当业的持续发展积蓄人才。
    4.搞好市场整顿,净化典当环境
    目前,影响典当业健康发展的,主要有寄卖业(物资调剂)和地下钱庄。净化典当市场,一是国家应尽快出台关于旧货流通管理的法律法规,对旧货业流通管理做到有法可依。二是各地商务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2002年第370号令)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典当市场进行整顿。对公开打典、当、押字样招牌的寄卖行(物资调剂行)坚决取缔。对暗地非法经营典当业务或地下钱庄进行坚决打击。
    通过打击非法经营,保护合法经营,促进典当业健康有序发展,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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