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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保管母亲存款拒绝返还 被判归还并支付利息

 [日期:2011-11-28]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61[字体: ] 
核心提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拆迁款应归张女士所有,王先生提出家庭财产都由他保管的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据此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母亲委托儿子代为保管拆迁款,而儿子却把钱用来炒股拒绝返还给母亲。为此母亲张女士将儿子王先生诉至法院讨要。昨天记者获悉,海淀法院判决王先生返还。
 
  张女士起诉称,2006年4月因政府重点工程改造,对张女士的房屋进行拆迁,张女士因此得到30万经济补偿。拆迁后,张女士口头委托儿子王先生代为保管拆迁款,但几年来王先生使用这笔款项炒股,始终拒绝返还给母亲。张女士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儿子立即归还拆迁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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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先生辩称,家里的事情都由他办理,财产都归他管,母亲把钱放在他那儿才能放心,母亲、哥哥、姐姐的生活都是他在照顾,因此不同意母亲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拆迁款应归张女士所有,王先生提出家庭财产都由他保管的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据此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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