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被告作为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行政部门,依法审核发放保险待遇是其法定职责。三原告的近亲属刘建杰因公死亡,三原告申请被告依法核定发放抚恤金,被告应当在60日内履行其法定职责进行核定,给三原告书面形式的处理意见,被告只是将三原告的申请材料退给原告,未给予明确的书面处理意见,致使三原告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2006年4月30日,刘建杰受单位指派外出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治疗无效死亡,原告方共花去医疗费用57820元。2006年7月14日,南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刘建杰受伤死亡为工亡。刘建杰所在单位已足额缴纳各项保险基金。刘建杰的妻子、儿子、母亲以书面形式申请被告依法发放抚恤金,但被告收到三原告申请材料又退还给三原告。后三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被告一直未作出处理也不作书面答复。三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核定给付三原告因刘建杰工亡应享受的各项待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行政部门,依法审核发放保险待遇是其法定职责。三原告的近亲属刘建杰因公死亡,三原告申请被告依法核定发放抚恤金,被告应当在60日内履行其法定职责进行核定,给三原告书面形式的处理意见,被告只是将三原告的申请材料退给原告,未给予明确的书面处理意见,致使三原告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据此,法院依法会判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核定三原告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