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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方法存缺陷 销售者应当赔偿

 [日期:2012-01-24]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70[字体: ] 
核心提示: 经鉴定,被告杨某销售的“垄歌”、“阿克泰”、“爱苗”等三种农药为合格产品,但其向村民

 

      2009年上半年,在湘阴县经营农资商店的杨某根据其多年经营农药的经验,自行研制出一种由“阿克泰”、“爱苗”和“垄歌”农药等混合使用的配方农药。当年8月29日,杨某到湘阴县岭北镇仁寿村专门设点进行农药促销宣传活动。活动中,被告提供了一份“虫害解决方案”,称每次只需将“垄歌”、“阿克泰”“爱苗”混合配比,喷雾两次,就能杀灭晚稻害虫。当日,包括姚某等232名原告在内的许多村民从被告杨某处购买了杨某的农药。他们将三种农药按被告宣传的用药方式和配比剂量配好药后,按宣传单上说明的使用时间对晚稻田进行杀虫用药,但经过两次用药后晚稻田里的稻飞虱虫害不仅没有减少的迹象,反而愈加厉害,并出现晚稻稻株倒伏的现象。由于虫害的原因,造成原告姚某等232户农户的1424亩水稻大面积减产。

     经鉴定,被告杨某销售的“垄歌”、“阿克泰”、“爱苗”等三种农药为合格产品,但其向村民们提供的虫害解决方案和用药方法是不科学的,是仁寿村晚稻虫害损失的主要原因。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被告销售的农药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但其提供的使用方法存在缺陷,并因此给农户造成了财产损失,故被告应当承担各原告因虫害防治失败造成的晚稻减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杨某赔偿原告姚某等232人因使用不科学配方农药引起的晚稻减产损失共计3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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