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律师!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811007098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服务合同 >> 文章内容

整形美容存隐患

 [日期:2012-01-24]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1[字体: ] 
核心提示:在于红一次次要求下,医院将15000元材料费退还给了她,但不肯赔偿一分钱。于红愤然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这家医院赔偿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11.4万余元。

 

隆胸三年后致残

于红最初是被天花乱坠的电视医疗广告诱惑的。当她有些犹豫地走进医院的整形美容科时,热情的医生告诉于红,他们从国外引进的注射隆胸术非常可靠,完全没有副作用,而且实施手术的医生都是从上海大医院里请来的,才从国外培训归来,技术非常高明。

于红被彻底说动了。2005年秋天,于红和这家医院整形美容科签订临床应用奥美定凝胶协议书,缴纳了材料费15000元,手术费500元,医生为她做了注射隆胸手术,并在协议书上签名。

手术后的于红一下子自信了,然而两年后,她开始感到有些不适。“起初是注射了奥美定的部位有小硬结,压着就有点疼痛。我就反复去那家医院复诊,医生总是说,没有问题,都是术后的正常反应。”于红回忆道。

到了2008年春天,于红感到手术部位的疼痛感越发严重,有时候疼得胳膊都举不起来,医生诊断为:“双侧注射隆胸术后,右侧乳房畸形向右上,活动时疼痛”,处理意见为“建议住院手术”。

这样的结果让于红很难接受,她几次和医院交涉,都无果而返。经人指点,她找到一家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程度鉴定,结论是:于红因注射隆乳术后致右乳房畸形,右上肢功能丧失10﹪以上,属十级伤残。

在于红一次次要求下,医院将15000元材料费退还给了她,但不肯赔偿一分钱。于红愤然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这家医院赔偿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11.4万余元。

医院矢口否认有过错

法庭上,医院矢口否认于红的残疾和他们的手术有关。医院辩称,他们是具有整形资质的综合性医院,为于红进行手术的也是从外面聘请的专家,注射的材料奥美定也符合规定,而且医院在手术前对于红进行了充分的告知,对术后应当注意的事项也进行了明确的告知。

医院代理人说,于红是2008年6月才提出身体不适,如果是医院手术有问题,应当在整容手术后之后就出现该症状。而于红在将近三年的时间之后才诉称出现问题,病症完全是于红未遵隆胸术后应注意的禁忌事项所致,与医院的手术行为无关。

“于红依据的司法鉴定报告,因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鉴定结论不能作为依据。”医院的辩护人说,医院请求法院驳回于红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医院赔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医院为于红实施了注射隆胸术,双方建立了医疗服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但医院拿不出一丝自己没有过错责任的证据,要求法院重新对于红的损害进行司法鉴定,又提供不出相关鉴定所需的材料,导致鉴定无法进行。而于红对实施手术造成其身体受到损害的事实有相关病历证明。

法院认为,医院所作的隆胸手术已给于红造成了人身损害并已构成伤残,其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10000元。于红主张的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误工费有相关票据佐证,请求数额合理;残疾赔偿金28578元及后续取出术治疗费4000元,有鉴定意见书佐证,鉴定程序合法,法院应予支持。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合肥市某医院赔偿于红48448元,驳回于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调解赔钱结案

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们提出,于红手术一年后,她的朋友王芳仍选择在这家医院做手术。“作为理性人的趋利避害,如果医院存在问题,于红的朋友就不可能仍选择在同一医院处实施隆乳手术。”该医院的代理人说。

“退一万步说,即便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且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她也只需做一个取出隆乳物的小手术,即可完全恢复,小手术只需4000元。”这家医院声称,于红怎么能先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再让医院出钱治疗消除后果呢?于红依据不具证明效力的鉴定报告主张相关赔偿,法院理应不予支持。

医院认为,于红在上海的检查多与乳房检查无关,存在过度检查现象,产生的费用理应由于红自行承担。原审法院关于支持于红主张的误工费无事实依据,超额支持于红的10000元精神损失抚慰金更无事实、法律依据。

经过法官调解,这家医院与于红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医院一次性赔偿于红47000元,于红就此纠纷放弃对该医院的其他一切权利主张。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