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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之审判实务

 [日期:2012-01-24]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45[字体: ] 
核心提示: 在小周的案件审理中,法院受双方委托先后于2009年11月和2011年2月就医疗过错和后续治疗费进行了司法鉴定。2011年1月26日收到的医疗过错鉴定结论认为:医院对小周骨折诊断及早期治疗,符合诊疗规范;但医院在对小周的治疗行为中存在不足,未详细告知小周手法复位、石膏外固定后7天内需复查X光片,以早期发现骨折移位并积极处置,避免不良后果的发生。

 

过错比例低:高索赔≠高受偿

  2009年7月,30岁的小周不慎跌倒导致右手骨折,在南海某医院经复位和石膏固定治疗。他支付了3000多元医疗费出院后,却发现右腕愈合得越来越畸形,突出的右腕关节屈伸还可以,但旋转明显不灵活,而且很影响美观。小周无法接受右手因一次骨折变成畸形的现实,2009年11月将医院诉至法院,索赔重新手术费4万元、无故造成开刀手术的伤害费3万元、美容费5万元等13项损失高达336700元。但该案经过一、二审,两级法院均判决小周获得包括误工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5项损失赔偿合计21399.9元。获赔和索赔比是3比50。是什么导致了索赔与获偿如此悬殊?
  法官说法:
  在小周的案件审理中,法院受双方委托先后于2009年11月和2011年2月就医疗过错和后续治疗费进行了司法鉴定。2011年1月26日收到的医疗过错鉴定结论认为:医院对小周骨折诊断及早期治疗,符合诊疗规范;但医院在对小周的治疗行为中存在不足,未详细告知小周手法复位、石膏外固定后7天内需复查X光片,以早期发现骨折移位并积极处置,避免不良后果的发生。
  所以,医院医疗行为的不足虽与小周右手畸形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但一定程度上间接影响小周骨折疗效,参与度为20%至30%。由于小周已失去了手术治疗的最佳时期,故2011年4月收到的后续治疗鉴定书建议其主要进行康复治疗,费用约需人民币5000元。南海法院采信了医疗鉴定,并酌定医院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医院赔偿小周误工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医疗费等物质损失的30%即6399.9元以及精神损失费15000元,合计21399.9元。2011年8月16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参照医疗过错鉴定酌定医院过错比例为30%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佛山法院受理的类似医患纠纷案件中,患者索赔额一般在50万元至70万元的区间,最高的索赔额超过100万元。数据显示,目前医疗纠纷中普遍存在患者方提出的诉讼请求额度偏高而获偿额往往偏低的现象。对此,佛山中院民一庭庭长李桂红认为,导致索赔与获偿悬殊的原因主要有两个:
  一是患者的索赔心理。患者一般对医疗效果抱以较高的期望,一旦花费高额诊疗费用仍没有实现预期,首先会认为全部过错在医院,并将所有发生或未发生的损失计算在内,因此索赔通常偏高。比如小周诉讼请求中的损失多达13项,获得支持的仅5项。
  二是医疗过错责任比例。由于医疗活动具有高度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以及过错和损害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应以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和专业机构的鉴定结论为依据,而不能以一般的社会经验作为判断的依据。
  此外,因医疗鉴定可能直接影响到患者索赔的受偿可能、比例、数额以及时间,成为医患双方争执的又一重要因素。
  根据佛山中院的调查,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的结果认定构成医疗事故的比例低于20%。医疗事故鉴定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中,大多认定医疗机构存在一定的医疗过错或不足,过错责任比例一般为10%至30%。由于鉴定认定过错责任比例低,导致法院支持的赔偿金总额一般在10万元左右,诉讼请求与判决支持的赔偿额差异较大,成为矛盾激化、上诉偏高的一个因素。
  操作欠规范:加深医患不信任
  “如果医院护理到位,救护检查及时,我家老头子是不会这么快走的。”法院终审判决虽然已经生效快两年,医院也因自身疏忽承担了相应责任,但60多岁的梁老太仍为老伴的离世怪罪医院。
  2005年2月,梁老爷子因“反复头晕40天”入住佛山某医院神经内科,5天后发展成脑萎缩伴多发性脑梗塞进入重症监护室。在医院抢救没有效果后,据当时“护理记录”的记载,“家人要求出院治疗,经劝说无效,于10时患者出院”。没想到,梁老爷子出院当天12时在家中死亡。老爷子家属一口咬定:院方护理不到位、救护不及时是导致他病情加重的原因。对此,院方坚决予以否认,2007年1月双方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求证真相。
  2个月后,梁老爷子家属拿到鉴定结果非常气愤,报告书中白纸黑字: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医方存在三点不足:(1)病情变化时没有书写病程记录;(2)一级护理常规、对病情观察上监测没有落实到位;(3)医患沟通不够导致没有尽早安排相关的检查。同时,根据医院提供的病历资料,梁老爷子住院后连续三天没有护理记录!家属气愤之余,于2009年3月将医院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在诉讼期间,一审法院进行了司法过错责任鉴定。鉴定结论显示,负责本例的医生、护理人员没有认真执行有关诊疗制度,对病情的严重性、危害性认识不足,没有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及记录病情,存在延误治疗过错,错过了有效治疗时机导致病情恶化,抢救无效,与其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医院承担丧葬费等各类损失30%的赔偿责任,合计赔偿19571.70元。医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佛山中院,佛山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佛山中院民一庭法官翁丰好具有较为丰富的医疗纠纷审判经验,他介绍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发现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操作,如擅自涂改病历、违反诊疗流程操作、重大事项不书面告知等。这就客观上增加了患方对医方的不信任,从而丧失了调解基础。这也是医疗纠纷调解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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