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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存入他人账户 银行担责吗

 [日期:2012-01-26]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67[字体: ] 
核心提示: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个人在银行办理现金存取业务时,若单笔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需要提交有效身份证件。   
  
  今年43岁的杨希春家住崂山北宅,他于去年8月份向老板借了6万块钱。810日,杨希春在北宅附近的一家华丰农村合作银行办了一张银行卡算是开了户。第二天,杨希春便和老板一起来到青岛华丰农村合作银行向阳路分理处,准备将刚从对面农业银行现取的6万块钱现金存入该银行的账户。
  据杨希春介绍,因为存款数额较大,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杨希春便把本人银行卡和身份证递给柜台工作人员,并根据提示在存款回单上签了字。存款时明明提供的是本人银行卡和身份证,最后钱竟然被打到赵某的账户上。杨希春多次跟银行交涉,结果却令他感到心寒,银行拒绝承担责任,一是因为我在存款单上签了字,二是银行认定我当时递交给柜台工作人员的银行卡就是济南赵某的。
  先生只好一纸诉状将青岛华丰农村合作银行李沧支行向阳路分理处告上法庭。  
  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个人在银行办理现金存取业务时,若单笔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需要提交有效身份证件。
  
  杨希春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来解决此纠纷,一是向银行行政主管部门银监会投诉,二是通过诉讼的方式起诉银行。法院有权让银行举证,如果银行不配合,杨希春可跟法官沟通,要求加强对方举证责任。
  在采访中,范先生也提到异地存款手续费问题,当得知银行并没有收取这部分费用时,范律师很惊讶的说,这不是一个正常业务。
  银行称,自2011814日收到客户的情况反映后,立即安排有关部门对客户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事件的全过程,进一步研究处置方案,关于业务办理过程情况如下:
  该客户在2011811日上午930分左右,与另一男性客户一起来到我行向阳路分理处办理业务。通过监控录象资料回放我行发现,当时该客户向柜员递交了银行卡,柜员接过卡后按照存款操作程序先进行了刷卡操作(此时微机操作系统中已显示存款客户的帐号),然后接过客户的现金60000元进行验钞、清点,清点结束后柜员通过操作程序完成本笔交易,并打印交易凭条,客户在打印屏条上签字认可,业务办理完毕后离开。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因涉及大额存款交易,柜员在该笔业务的操作期间要求客户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发现银行卡账户姓名与客户身份证姓名不符时,对客户进行了提醒,但客户没有任何异议,在存款凭条上签字认可。
  
  通过回放录象至少可以证明以下几点:
  1、当时柜员执行的操作程序是刷卡,而非手工敲号码,因此不存在银行方面人为录入帐号错误的问题。
  2、当时柜员是从客户手中接过银行卡后进行的操作,银行卡完全由客户提供,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该银行卡一直处于显眼位置(柜员键盘处),始终处于监控之中,未有任何移动,因此不存在银行方面搞混银行卡的问题。
  3、从银行事后保存的凭证情况看,客户在操作结束时签上了自己的名字,说明此时客户完全认可凭证上所记录的事项、数字等内容,以及银行柜员的操作程序(考虑到60000元毕竟不是一个小数目,任何个人在存款时都会慎之又慎,反复检查),因此从业务办理完毕后客户的表现看,此笔业务操作没有任何问题,客户也没有任何意见。综上所述,根据以上事实,完全可以证明在该笔业务操作中银行方面没有任何问题,柜员当日账务凭证无差错。
  银行方面称,2011814日,该客户找到我行,声称自己银行卡的存款未到帐,对此我行高度重视,及时调阅当日的操作凭证、监控录象,并找到当时的操作人员反复进行调查。确认我行的操作无任何问题后,站在人道主义的角度,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我行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通过信息系统查询资金去向,并与实际收款人取得联系;2、进一步协助客户追回存款;3、对本次事件处理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如出现有损我行声誉的事件等,我行保留诉诸法律手段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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