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在郭某签字确认的《借记卡章程》中第十条规定,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借记卡和交易密码,因卡片保管不善或密码泄露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原告郭某在一审中诉称,他为还季某借款10万元,将银行卡给付季某并告知密码,现在他发现该账户被人取走59999元,而季某否认取走该款。原告郭某认为涉案银行没有尽到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该银行赔偿损失59999元。银行不同意该请求,认为银行已尽到相关义务。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郭某承认将银行卡及密码交与他人,并有将银行卡中钱款给付他人的意向,即取出诉争款项是当时郭某的意思表示,故不支持原告主张。
郭某不服提起上诉。二中院判决认定:在郭某签字确认的《借记卡章程》中第十条规定,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借记卡和交易密码,因卡片保管不善或密码泄露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持卡人承担。第十七条还规定,凭密支付是双方在支付方式上的特殊约定,密码一旦确定和输入,即产生结果,因此密码是保证交易安全的最重要因素。在本案中,卡及密码输入正确,表明银行已尽到相关责任,故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