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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遭盗刷 储户有责吗

 [日期:2012-01-26]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45[字体: ] 
核心提示: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邮储银行支付胡某等人存款本金及利息。邮储银行以胡某等人不能排除委托他人支取、出借或丢失储蓄卡并泄露密码的可能,且未举证证明取款或转账行为并非本人或本人委托的他人所为的理由上诉。

 

      胡某等6名储户在仙桃邮储银行储蓄所开户,获取了邮政储蓄绿卡,与仙桃邮储银行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2010年6月24日至25日,胡某等人的储蓄卡上存款被他人分多次在武汉市二桥邮政储蓄所的ATM柜员机上盗取、盗转。胡某等人发现后立即向仙桃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至今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存款大多数未追回。胡某、王某、徐某因与仙桃邮储银行协商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仙桃邮储银行赔偿存款本金及利息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邮储银行支付胡某等人存款本金及利息。邮储银行以胡某等人不能排除委托他人支取、出借或丢失储蓄卡并泄露密码的可能,且未举证证明取款或转账行为并非本人或本人委托的他人所为的理由上诉。
  汉江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从胡某等人提供的邮政储蓄卡、储蓄卡存款支取明细表及法院依职权从仙桃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调取的报案记录、监控摄像资料复制光盘等,已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胡某等人的存款被他人盗取的事实。邮储银行认为胡某等人可能存在出借、遗失储蓄卡的行为,在仙桃邮储银行的存款亦可能是其自己或委托他人支取的上诉理由,但未能举证证明,对此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商业银行负有保障存款人存款安全的义务。据此,判决驳回仙桃邮储银行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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