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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在手钱丢失 银行赔偿吗

 [日期:2012-01-26]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88[字体: ] 
核心提示:储户在银行开借记卡账户,就与银行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储户有权按照约定随时支取其个人账户内的存款,银行应该按约定和储户的要求支付储户的存款
   
    我有一张某银行的借记卡,从2005年开卡一直使用至今,前几天我取钱时查了一下余额,发现半个月前被人取走了7万元,手续费总共是310元。发现这种情况我赶紧去银行查了一下账户的明细,发现钱是被人在昆明取走的,我向我们当地的公安局报了案。公安局立案后并远赴昆明去调取了犯罪分子取钱的录像,但是也就只有一个影像,茫茫人海根本抓不到人,这个案子现在就这样搁置下来。我的钱是在银行里存着的,卡从没丢过,也没有借给别人用过,密码我也没告诉过别人,现在钱就这么没有了,我多次去找银行协商解决,银行说是我没有保管好密码才造成的损失,他们不负责任,应该谁取走的钱找谁去。请问,我可以追究银行的责任吗?我该怎样维护我的权益?
       律师解答:储户在银行开借记卡账户,就与银行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储户有权按照约定随时支取其个人账户内的存款,银行应该按约定和储户的要求支付储户的存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以及《储蓄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储蓄机构应当保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违反规定拒绝付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包括对存款人存款的安全的承诺,是商业银行的法定义务。当商业银行未能按照其法定义务履行职责,导致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犯时,商业银行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其相关责任人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储户在商业银行开户时,都会按银行要求签署同意其章程,而各个银行都会在其章程中规定一些免责条款。一般是借记卡应妥善保管,密码不得泄露,否则损失由储户自己承担。而一旦出现储户卡内钱被盗,银行多以此类条款主张免责。这类条款显然属于事先拟好的、并未充分征得储户同意的格式条款,排除了储户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不合理地分配风险,把应当由银行承担的责任转给储户,这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亦违背了保证储户存款安全的保障义务。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所以银行的这类格式合同应当被认定为对储户无效,银行不能免责。
    综上,你可以追究银行的责任,可以以储蓄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银行,让银行支付其错付的存款。银行即使主张免责,也应该是银行举证证明储户存在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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