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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法吗

 [日期:2012-01-30]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46[字体: ] 
核心提示: 而且,央行10月份曾有一份研究报告指出,从温州借贷资金的流向看,用于一般生产经营的仅占35%,而用于房地产项目投资或集资炒房、其他未进入实体经济领域的资金规模占到6成有余。对此,央行的公开表态未作区分和针对性说明。
   
       央行公开表态肯定了民间借贷的必然性、积极作用、制度层面合法性。比如,就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央行认为,民间金融有其自身特点和优势,如信息搜集和加工成本低,手续便捷、方式灵活、交易成本低,灵活的贷款催收方式和特殊的风险控制机制等。可以说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
  制度层面合法性则是公众媒体关注的首要焦点,被认为是民间借贷转正的依据。此前,民间借贷因与高利贷、非法集资等金融难题一纸之隔而被归入灰色地带,这一表述无疑给了各界强烈信心。央行提及,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构筑了民间借贷合法存在与发展的法律基础和制度环境。并明确表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间借贷关系都受法律保护。
  对此,实务操作界却没有那么乐观。就民间借贷的惠及个体,央行提及中小企业和三农。中金公司分析师朱博阳1114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央行对民间借贷主体的论述很是模糊
  以民间借贷盛行多年的温州为例。民间借贷主体除了实体经济部门,更为活跃的是小额贷款组织、贷款公司、产业基金、风险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准金融机构。如何规范这些主体,是民间借贷监管的首要难题。温州当地政府目前提出要动用本地的行政资源来管理这些主体,这并不是明智之举。朱博阳认为。
  而且,央行10月份曾有一份研究报告指出,从温州借贷资金的流向看,用于一般生产经营的仅占35%,而用于房地产项目投资或集资炒房、其他未进入实体经济领域的资金规模占到6成有余。对此,央行的公开表态未作区分和针对性说明。
  就民间借贷的利率问题,因其与高利贷的一纸之隔,央行在公开表态中颇为谨慎。其再次引用《贷款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规定,强调保护合法利息收入
  结合目前的民间借贷崩盘潮,民间借贷的利率往往是罪魁祸首,可见规制之难。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在央行公开表态后发表观点认为,高利贷现象的形成有三方面原因:信息沟通不够,出借方的供给太少,放款方不放心借贷的安全性。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赵锡军教授1115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信息沟通不透明的问题,已经成为民间借贷走向阳光的最大障碍。他注意到,央行的调查显示,温州民间借贷风波中,有上百亿元的资金来自银行信贷的间接流入。银行体系资金的潜入,不但导致利息价格扭曲,还导致金融信用安全的溃散。这一问题,唯有增强透明度才能解决。

  就民间借贷相关案件的法律救济,赵锡军认为,仅靠《贷款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央行人士引用的《合同法》是不充分的,《放贷人条例》应该抓紧时间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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