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所有的借贷纠纷中,借据都是法院看中的最关键证据。有些不合常理的借据让法官心生疑惑。比如说,你是否会将400万元借给他人,仅仅凭着一张借据?
郑豪就是这样“大方”。他说,2008年7月25日,香港人任章向自己借款400万元,约定于2008年12月31日前偿还,但至今仍未偿还该笔借款。他向法院起诉,要求任章返还借款400万元及利息。但如此巨大的数额,郑豪的主要证据只有任章出具的“借据”一张,无其他证明。
任章对郑豪起诉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全部确认,但表示因目前经济困难,自己的厂房已被法院查封准备拍卖,无法确定何时能付款给郑豪。2009年8月6日,法院对任章所有位于中山市沙溪镇厚山村的厂房以14779200元的价格拍卖。
既然被告都承认了这笔借款,事实是不是就确定了,无需开庭进行审理了呢?
郑豪回忆说,100万元的借款是直接给现金的。他说自己有一次装了100多万元百元面钞,超过50公斤。但相同数量的现金一般重量在10公斤左右(据生活常识可推断)。
400万是笔不小的数目,钱从哪里来?郑豪提交了银行卡交易记录,其中属于他自己的金额只有83.95万元。取款时间郑豪说不清楚,取款的次数很多,更为关键的是,没有证据证实取出来的钱借给被告了。另外70万元的银行卡交易记录和转账凭条是属于案外人方某,而他未到庭作证或提交书面证明材料。
如此巨大的数额,主要证据只有任章出具的“借据”一张,无其他证明;所有借款全部都是现金交易;交付借款陈述失实;款项来源不清……法院认为,凡此种种的行为本身就不符合现代商业社会的一般交易习惯及常人行为,驳回原告郑豪的全部诉讼请求。换句话说,这笔借款,法院不予认可。
据梁丹妮介绍,在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中,其中一个审理的原则是必须提防虚假诉讼,即原、被告之间伪造借据,达到其他不法后果。因此,在审理过程中,必须审查原、被告之间借款关系形成的过程、交易过程、转账记录等,而并非原被告双方之间只要存在借据,法院就判决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