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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保险公司赔偿数额

 [日期:2012-01-30]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7[字体: ] 
核心提示: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裁决书所确定的赔偿原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条文所确定的赔偿原则不一致。裁决所确定的赔偿原则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撤销。
 
       出租公司就其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责任险等险种,保险期间自2010216日到20101215日。2010925,王刚驾驶的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市民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投保车辆与死者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投保车辆车主承担70%赔偿责任。
  该出租车公司向死者赔偿后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应按50%赔偿,而不应赔偿70%。该出租公司向德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交警部门的协调支付保险金6万余元。
  德州市仲裁委认为,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出租公司与受害方达成的赔偿协议不能作为保险公司赔付出租公司保险赔偿金的直接依据,驳回出租车公司的仲裁请求。
  出租车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该仲裁裁决书。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裁决书所确定的赔偿原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条文所确定的赔偿原则不一致。裁决所确定的赔偿原则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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