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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损失缘何得不到赔付

 [日期:2012-01-30]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8[字体: ] 
核心提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保险合同里关于保险责任的规定均是针对全车遭盗窃、抢劫、抢夺。被保险车辆发生车锁被破坏事件后,因张某自愿放弃立案,导致公安机关没有继续进行侦查工作,故张某提交的车辆点火系统被破坏的证明,并非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的盗抢立案证明。

 
  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三)被保险机动车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由此可见,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保险合同里关于保险责任的规定均是针对全车遭盗窃、抢劫、抢夺。被保险车辆发生车锁被破坏事件后,因张某自愿放弃立案,导致公安机关没有继续进行侦查工作,故张某提交的车辆点火系统被破坏的证明,并非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的盗抢立案证明。因此,目前无法判断其车锁被破坏是否属盗窃事故。故保险公司对事故虽不能免责,但张某修理锁芯损失也不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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