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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金条丢失 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日期:2012-01-30]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41[字体: ] 
核心提示: 法院经审理认为,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将托运单寄件人联交给原告并提取货物的行为应视为签收,故认定金条已经委托快递,原告已经按约履行了交付义务。原告就涉案货物向被告投保后,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发生货物短少,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原告保险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文化公司的诉请,由保险公司承担21.2万元的损失。
   
    201071,上海金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直属支公司订立一份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协议,双方约定:标的货物为金、银等礼品,运输方式为EMS邮包,承保的条款为邮包一切险。
     谁知,客户耿某拿到包装完好的箱子后打开,却发现金一版不见了,于是拒收快递。金望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索赔遭拒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金条是否已经交给快递公司托运成了案件争议的焦点。金望公司拿出企业内部的监控录像,证明金条确实装箱。然而,这一说法却遭到了被告的否认。
    法院经审理认为,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将托运单寄件人联交给原告并提取货物的行为应视为签收,故认定金条已经委托快递,原告已经按约履行了交付义务。原告就涉案货物向被告投保后,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发生货物短少,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原告保险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文化公司的诉请,由保险公司承担21.2万元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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