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阶段经营行为有欠规范。如保险合同条款的交付存在隐患,保险理财销售行为不当,对承运人投保货物运输险未尽明确说明义务等。
一是保险合同条款设置有缺陷,对缔约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如保证保险中保险标的物审核义务责任方的约定不明,责任免除条款中“犯罪行为”的定性不清楚,医保限责条款缺乏可操作性等。
二是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阶段经营行为有欠规范。如保险合同条款的交付存在隐患,保险理财销售行为不当,对承运人投保货物运输险未尽明确说明义务等。
对此,保险公司和相关行业协会需要对“保险合同术语”中含义不明确的免责事项作进一步解释和说明,规范交付流程,履行好说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