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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撞伤后在治疗中死亡该如何赔付

 [日期:2012-01-31]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2[字体: ] 
核心提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鉴定,请求对刘景明因交通事故受伤与其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刘景明产生的医疗费中属于治疗交通事故外伤的费用金额以及治疗外伤费用中属于国家基本医保范围的费用金额。法院予以准许,本案中止审理。
 
 
  
  案情简介
  2008年11月1日,陈贵勤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凉山太平洋产险),为自己在商行城内送接货物用的轻型货车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同月12日,陈贵勤又为该车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10万元。2008年12月6日16时,陈贵勤雇请的驾驶员高天志驾驶保险车辆在送接货物中,在县城一街道倒车时,不慎将路过此处的雷波县海湾乡白杨村一组82岁老翁刘景明撞倒致伤。
  事发后,陈贵勤一面送伤者去医院抢救治疗,一面报告交警队和保险公司。2008年12月12日,雷波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就此次事故作出责任认定,驾驶员高天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查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高天志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刘景明不负责任。
  刘景明的伤情经雷波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左股骨骨折;右胸五、六、七、八、九肋骨骨折;腰椎退行性变等。2008年12月10日,刘景明转入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治疗,该医院诊断:刘景明左股骨骨折;右4—10肋骨骨折伴双肺挫伤;中度贫血;消化道出血等。2009年1月21日,刘景明转回雷波县人民医院继续治疗。
  陈贵勤就刘景明的赔偿问题,向凉山太平洋产险进行了反映,由于刘景明一直在治疗中,伤残等级未评定,赔偿费用不便计算,凉山太平洋产险难以赔付。陈贵勤不得不给刘景明及其亲属商量,让刘景明出院作伤残鉴定。2009年4月28日,刘景明的几处伤情经四川鼎城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伤残等级为:九级、十级。陈贵勤持鉴定结果及其相关手续就保险赔付事宜到凉山太平洋产险交涉。由于伤者年事已高,有关护理费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凉山太平洋产险未予赔付。
  2009年4月30日,刘景明再次入住雷波县医院治疗。同年7月5日,刘景明病故于医院。刘景明治疗期间,陈贵勤支付医疗费共计106317.55元。刘景明病故的次日,在当地乡、村、组干部的调解下,陈贵勤与刘景明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除已经支付的医疗费外,陈贵勤赔偿刘景明交通事故费用73350元(含前期借款在内)。
   双方争议焦点
  2010年4月,陈贵勤在保险理赔受阻的情况下,持投保依据和支付伤者各种费用票据及其相关书面材料,将凉山太平洋产险告上了法庭。诉求法院判令凉山太平洋产险依保险合同赔付被保险人22万元。
  雷波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2010年6月16日,凉山太平洋产险在提供的书面答辩中称,根据事故的大小程度和伤者治疗病例记载,此次交通事故并不危及伤者刘景明生命。因此,凉山太平洋产险只能按照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理赔。同时,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鉴定,请求对刘景明因交通事故受伤与其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刘景明产生的医疗费中属于治疗交通事故外伤的费用金额以及治疗外伤费用中属于国家基本医保范围的费用金额。法院予以准许,本案中止审理。
  2010年11月8日,雷波县法院委托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10年12月10日 ,鉴定机构作出鉴定分析:刘景明存在严重疾患,基础疾病。其结论为:1.刘景明的死亡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为诱因关系,起到了推动作用,车祸伤的参与度为25%;2.刘景明在雷波县人民医院、四川华西医院门诊、住院期间发生的属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承担的费用合计20975.52元;住院期间治疗车祸伤以外的费用合计为18685.30元。
  法院判决
  2011年初,法院就这起保险合同纠纷两次开庭审理。根据双方认同的司法鉴定结果,法庭核算: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为66656.73元,护理费13345.6元,住院营养费1670元,住宿费3520元,住院生活补助2090元,交通费512元,死亡赔偿金5577.5元(即以25%计算),安葬费2898.88元(即以25%计算),合计96270.71元。具体数额经双方当事人认可后,法官召集各方诉讼参与人进行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由凉山太平洋产险赔付原告因与刘景明交通事故赔偿金计96270.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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