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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应按实际损失赔偿吗

 [日期:2012-02-01]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69[字体: ] 
核心提示:在一审判决后,人保财险金华市分公司提起了上诉,辩称保险金额高于事故发生时车辆实际价值的,按实际价值计算赔偿。涉案的浙KV532号车辆保险金额为21.5万元,但二手车市场价值平均为9.2万元,市场残值1.5万元,应按全损处理,超过部分应认定无效。最终,上诉理由得到了二审法院的认可,法院判决人保财险金华市分公司按照实际价值扣除折旧费用后赔偿车损及各项损失,共计8.3055万元。

   2010913,驾驶员吴某驾驶浙KV532号车撞到立交桥桥墩,造成车辆损失,经交警认定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车辆所有人贾某要求人保财险金华市分公司承担车辆损失赔偿金20万元及鉴定费、施救费等损失共计20.6055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贾某投保了车损险、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效力应予以确认,保险人在明知保险标的价值与实际价值不符,仍按约定的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并收取保险费,故判决人保财险金华市分公司应按约定的保险价值赔偿损失。

  在一审判决后,人保财险金华市分公司提起了上诉,辩称保险金额高于事故发生时车辆实际价值的,按实际价值计算赔偿。涉案的浙KV532号车辆保险金额为21.5万元,但二手车市场价值平均为9.2万元,市场残值1.5万元,应按全损处理,超过部分应认定无效。最终,上诉理由得到了二审法院的认可,法院判决人保财险金华市分公司按照实际价值扣除折旧费用后赔偿车损及各项损失,共计8.30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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