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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日期:2012-02-01]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9[字体: ] 
核心提示: 法院经审理认为,段某和王某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酿成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应按各自过错责任大小承担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系段某及段某某共有,登记车主(行驶证)系段某某,故段某某应负担共同赔偿责任
  
      2011年5月9日12时10分许,段某超载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重型自卸货车,从寿县大平镇拉砂到小庙镇时,于312国道527KM+250M混合车道处右转弯时与同向行驶王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王某和乘车的两个姐姐被碾轧,造成王某高位截肢,其大姐和三姐当场死亡的恶性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经肥西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段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本起交通事故次要责任,受害人无责任。 8月25,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肇事司机段某被依法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事故所引起民事赔偿案也于8月23日进行了第一次庭审,王某和被害人亲属分别进行民事赔偿诉讼,总共提出了近300万元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段某和王某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酿成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应按各自过错责任大小承担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系段某及段某某共有,登记车主(行驶证)系段某某,故段某某应负担共同赔偿责任。该车于2011年3月12日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300000元,未约定不计免赔,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受害人损失。依法判决肇事者段某、车主段某某及某财产保险公司安徽分公司赔偿王某及受害人亲属各项损失合计21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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