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法院经审理认为:司机董某不属于交强险的“第三者”,原因有二:一是“交强险”是保护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其目的是保护道路通行中的弱势群体的利益,让受害方能够得到更及时有效的赔偿,而驾驶员可以与机动车视作一个整体,因为驾驶员对驾驶的车辆具有掌控性,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有一定的预见和控制能力,因此本车人员包含被保险人及本车驾驶员;二是驾驶员因不当驾驶行为而导致了自身的死亡,本应由他自己来承担侵权损害后果,如果将其认定为交强险的“第三者”,他的违法行为就可以由保险公司为其买单,亦不合法理。
董某系钱某雇佣的驾驶员。去年10月17日,董某停车后,未按规范操作制动措施确保安全而下车后,导致自己的车向前溜滑行,将董某挤在墙上,董某当场死亡。
交警认定,董某驾驶载物超过核定重量的机动车在停车时,未按照操作规范确保安全,应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庭审中,董某的身份成为了案件的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认为:关于交强险的“第三者”认定,应以物理位置作为判断的标准,在事故发生之时,凡是不在车上的受害人都属于“第三者”,而不论该受害人之前的身份。
法院经审理认为:司机董某不属于交强险的“第三者”,原因有二:一是“交强险”是保护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其目的是保护道路通行中的弱势群体的利益,让受害方能够得到更及时有效的赔偿,而驾驶员可以与机动车视作一个整体,因为驾驶员对驾驶的车辆具有掌控性,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有一定的预见和控制能力,因此本车人员包含被保险人及本车驾驶员;二是驾驶员因不当驾驶行为而导致了自身的死亡,本应由他自己来承担侵权损害后果,如果将其认定为交强险的“第三者”,他的违法行为就可以由保险公司为其买单,亦不合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