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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尚未领牌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是否拒赔

 [日期:2012-02-01]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52[字体: ] 
核心提示:虽然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中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号牌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某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与李女士订立保险合同时就本条款尽到提示或明确说明的义务,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该条款不发生效力,某保险公司关于被保险车辆无号牌时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免责情形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20101016李女士作为被保险人,为自己新购买的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自201010170时起至2011101624时止。20101018,李女士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使被保险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经北京市延庆县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李女士负全部责任。李女士通知了某保险公司后,某保险公司确定被保险车辆的损失金额为3000余元。李女士将受损车辆交由某维修中心进行了修理,并支付了修理费3000余元。20101026,被保险车辆领取了车牌。
    庭审中,某保险公司辩称,对李女士在该公司投保的事实、险种和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均没有异议,但依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的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女士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有效成立的合同对缔约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损失应由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本案中,双方对车辆损失的赔偿数额无异议,故李女士要求某保险公司支付机动车损失3000余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正当,法院予以支持。虽然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中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号牌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某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与李女士订立保险合同时就本条款尽到提示或明确说明的义务,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该条款不发生效力,某保险公司关于被保险车辆无号牌时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免责情形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给李女士保险金3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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