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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折扣起纷争 提供间接证据分是非

 [日期:2011-11-28]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7[字体: ] 
核心提示: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经过口头约定,基于相互间的信任而接受对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形成了事实上的行纪合同关系,且双方均有相关证照,属于合法、有效的法律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

12月7日,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行纪合同纠纷案,通过间接证据证实案情,最终一审判决由被告陈某向原告汪某支付货款3986元。

    2008年6月,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在被告的商店里销售原告所代理的服饰系列产品,并由原告派驻两名美体设计师到被告店内进行产品促销,售后按零售价的约定折扣进行结算。后,原告按口头电话约定,将货物通过物流公司如期送到被告店内。经营一段时间后,双方在2008年8月29日进行了一次口头结算。后,被告只在2008年8月30日将5000元货款汇到原告账上,对于余下的货款,双方一直无法协商一致,故原告汪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陈某支付货款3986元。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经过口头约定,基于相互间的信任而接受对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形成了事实上的行纪合同关系,且双方均有相关证照,属于合法、有效的法律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

    在本案中,双方对口头所约定的货物折扣分歧较大,且均无法提供与折扣约定有直接关联的证据加以证实。但原告所提供的授权书、销售明细表原件、订货明细原件、送货单原件、证明及原告与其它商店的合伙协议等间接证据已基本形成证据链。因此,对原告汪某要求被告按口头约定支付行纪合同货款的诉请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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