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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购车被人骗 履约不能赔八万

 [日期:2011-11-28]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51[字体: ] 
核心提示: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被告为原告代购车辆,原告支付价款,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原、被告之间的行纪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系委托人,已按约定支付价款,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作为行纪人,当行纪人在代购车辆交易的相对人不履行义务时,无特殊约定,对委托人受到的经济损失行纪人应予以赔偿。被告已退还购车款中的88000元,余款80000元被告应赔偿给原告,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12月10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对原告钟海仁诉文利华行纪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文利华在二个月内赔偿原告钟海仁经济损失80000元。

    2009年7月19日,文利华得知钟海仁准备购买小轿车,便与钟海仁联系,能通过朋友花168000元购买价值220000元新帕萨特小轿车,钟海仁表示同意,在2009年7月21日向文利华交付购车款168000元,双方约定一月内交付车辆,尔后文利华将购车款其中80000元汇给在北京的卖主,到期后,北京的卖主称无车交付,至此文利华方知被骗上当,将未付的88000元购车款退给钟海仁,已汇出的80000元向钟海仁出具欠条。钟海仁索要退款,文利华以北京未还款为由拒付。原告诉至法院。

    安福县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被告为原告代购车辆,原告支付价款,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原、被告之间的行纪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系委托人,已按约定支付价款,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作为行纪人,当行纪人在代购车辆交易的相对人不履行义务时,无特殊约定,对委托人受到的经济损失行纪人应予以赔偿。被告已退还购车款中的88000元,余款80000元被告应赔偿给原告,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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