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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拉电线 损害东西要赔偿

 [日期:2012-02-07]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49[字体: ] 
核心提示:酉阳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姚某违反《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其租赁的门面内拉设临时线路,为火灾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客观上出现其门面内的财产首先失火并逐渐蔓延成灾的事实,且被告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法定的免责情形,故认定被告姚某对其所有和使用的财产未尽管理和安全注意的义务,应承担事故的直接责任。
 
        2009年12月30日,原告刘某、陈某、何某、李某、石某、彭某、王某、石某某分别租赁了酉阳县钟灵山农贸市场一楼门面经营商品。2010年1月9日19时58分左右,钟灵山农贸市场内姚某租赁的门面发生火灾,大火蔓延将八原告门市里的商品全部烧毁。经酉阳县公安局消防大队认定,起火原因为被告姚某租赁的副食品批发门市部内的冰柜电源线短路产生电火花引燃冰柜周围的可燃物所致。法院在审理中又查明,2009年10月,被告姚某从其楼上住房私接电线至其租赁门面内,其门市用电未使用市场统一线路。

  酉阳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姚某违反《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其租赁的门面内拉设临时线路,为火灾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客观上出现其门面内的财产首先失火并逐渐蔓延成灾的事实,且被告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法定的免责情形,故认定被告姚某对其所有和使用的财产未尽管理和安全注意的义务,应承担事故的直接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作出判决,由姚某赔偿刘某、陈某、何某、李某、石某、彭某、王某、石某某货物及租金损失共计4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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