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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上出现障碍物引发交通事故 管理方是否担责

 [日期:2012-02-08]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245[字体: ] 
核心提示:首先要区分原告起诉案由,妥善应诉。此类案件原告方起诉案由无外乎两个: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或服务合同纠纷。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是侵权行为之诉,应着重论证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否是由于存在过错造成的;违约行为之诉应着重论证是否已经尽到合同约定义务。例如在本案中,原告虽然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但诉讼内容却始终围绕首发集团未履行维护保障义务,显然混淆了侵权行为之诉与违约行为之诉。
    案情简介
  北京市最近的一起关于高速公路上出现障碍物引发的交通事故诉讼发生在2010年8月。具体案情是:2009年11月8日23时许,刘某驾驶轿车行驶到京承高速出京方向7公里处附近时,发现行车道内有一红蓝相间的编织袋。刘某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躲避,但不慎与高速公路钢护栏相撞。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是:(原告)为躲避中间车道内的物品,车辆前部、后部撞在道路右侧的防护板上,造成车辆及防护板损坏。事发后,刘某以财害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首发集团安畅分公司赔偿其因车辆维修产生的相关费用共计5万余元。
   今年以来,北京市法院已审理的关于在高速公路上躲避障碍物引发交通事故的诉讼有两起,但判决结果却略有差异,这说明法官对高速公路上躲避障碍物引发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存在不同理解。
  例如在本案中,法院最终判决首发集团赔偿刘某车辆维修费、拖车费、体检费等全部损失共计5万余元,首发集团接到判决书后即表示上诉;而同样发生在北京,与此案类似的一起因躲避高速公路上障碍物引发的交通事故,法院却认为当事人存在一定过错,因而判决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赔偿当事人60%的损失。针对这种情况,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灵活应对该类诉讼。
  首先要区分原告起诉案由,妥善应诉。此类案件原告方起诉案由无外乎两个: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或服务合同纠纷。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是侵权行为之诉,应着重论证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否是由于存在过错造成的;违约行为之诉应着重论证是否已经尽到合同约定义务。例如在本案中,原告虽然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但诉讼内容却始终围绕首发集团未履行维护保障义务,显然混淆了侵权行为之诉与违约行为之诉。
  其次要积极引据相关文件。根据交通部公路司2001年6月5日给江苏省交通厅的《关于对《关于请求明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条款含义的紧急请示》的答复》中指出:《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规定“各种路面应定期清扫,及时清除杂物,以保持路面和环境的清洁。”该条款是对公路日常养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其具体含义是:公路养护单位,要对公路进行定期清扫,定期清扫时的作业标准是清除杂物,做到路面清洁。定期清扫的频率应根据各地关于公路小修保养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另外,该条规定中的“及时”并不等于“随时”,《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没有也不可能要求公路养护单位对路面杂物做到随时清除。因此,如果公路养护单位按照规定的频率或有关工作要求做到了定期清扫,即不能认为其“疏于养护”。
  2009年10月,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公路养护技术规范》,作为公路工程行业标准,该规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 T J 073-_96)同时废止。但新规范中仍延用了“及时清除杂物”的规定,没有采用“随时”字样。因此交通部公路司的批复仍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和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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