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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出现动物引发交通事故 管理方是否担责

 [日期:2012-02-08]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62[字体: ] 
核心提示:至于交管部门的事故成因分析,系交管部门从交通事故的角度所作出的分析判断,与本案依据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确定首发集团承担责任,系在不同的法律或法规层面得出的结论,首发集团不能以交通事故成因分析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061120日上午l l40分,闫某驾车行驶至京港澳(原京石)高速出京方向40公里处附近时,与一条突然窜到高速公路中间的狗相撞,造成车辆发生侧翻,后又撞在护栏上,闫某受重伤,轿车损坏,狗也死亡。事发后,交通部门认定闫某驾驶的小客车未确保安全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完全原因。闫某虽经及时抢救,仍落下严重残疾,属终身完全的护理依赖。随后,闫某以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将京石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单位首发集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65万余元。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首发集团赔偿闫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18万余元。
法院的判决依据主要是,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首发集团作为京石高速(北京段)的管理者,没有及时发现并清除路面之犬,存在管理瑕疵,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交管部门的事故成因分析,系交管部门从交通事故的角度所作出的分析判断,与本案依据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确定首发集团承担责任,系在不同的法律或法规层面得出的结论,首发集团不能以交通事故成因分析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与事故车辆相撞之犬,无法确定其所有人或管理人,且闫某在高速路正常行驶亦没有过错,因此本案不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高速公路出现无主之犬的事实,足以证明首发公司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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