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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团旅游出事故 旅行社是否担责

 [日期:2012-02-08]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70[字体: ] 
核心提示:对于不在合同范围内的游览,旅行社在履行了相关的告知、警示义务后,如果发生相关事故,责任也将由个人承担。
案例
2010827,本想利用空闲时间出去旅游放松一下的刘先生,找了济南一家旅行社,最终预定了青岛两日游的旅游线路,并签订了《济南市国内旅游组团合同》。本想轻松愉快的旅程,却不料在中途发生了意外。
  829日自由活动的时间,先生在青岛八大关海水浴场的礁石上跳跃水洼时,不慎造成了右跟骨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该旅行社的导游立即将刘先生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但是由于骨折较为严重,先生住院21,并花费了将近8万元的医药费及其他费用。刘先生认为是由于该旅行社的导游在活动之前并未对旅行安全进行警示和告知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因此要求旅行社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但是在旅行社向保险公司申报了意外事故赔偿,并向刘先生支付了11100元的赔偿金后,拒绝承担其他一切费用。为此,先生将该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维护自己的相关权益。
  201110,历下区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认定:先生与旅游公司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但是刘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因其疏忽大意,导致了事故发生,因此应当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因为八大关海水浴场属于旅游合同约定的景点之一,旅行社应该对游客在该景点的游览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也应该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刘先生承担80%的损失,而旅行社也要承担20%的责任。
 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刘某在青岛八大关国际海水浴场的事故主要由刘某自身造成,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和第八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这两条规定都明确了旅行社在带团出游过程中,负有对游客安全保障的义务,对于可能危及游客安全的项目、景点和行为,旅行社和导游应严格履行对游客告知、警示的义务,才能将伤害降到最低。
  而当旅游事故发生后,旅游者通常认为,旅游合同是和旅行社签订的,旅游费用也是交给旅行社的,不管旅行社有无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对于不在合同范围内的游览,旅行社在履行了相关的告知、警示义务后,如果发生相关事故,责任也将由个人承担。因此,游客在跟团出行过程中,仍要将安全放在首位,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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