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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高速公路设施存在问题导致交通事故 管理方是否担责

 [日期:2012-02-08]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49[字体: ] 
核心提示:   认为高速公路设施存在问题导致的交通事   故案情简介   2009年4月3日晚19时许,宋某驾车行驶至京津高速进京方向34公里处附近时,突然发现路中间设置了隔离带,宋某因躲闪不及,撞在隔离带上,造成自己受伤、车辆受损、路产设施损坏的后果。事发后,宋某认为该路段的管理单位未设置明显指示标志、未安装照明设备,因而造成这起事故的发生。   随后,宋某委托律师向该路段的管理单位首发集团安畅分公司发来律师函,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鉴于上述规定,首发集团安畅分公司应赔偿其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   后宋某放弃了起诉,并补交了4000余元因事故造成的路产设施损坏赔补偿款。
 
    故案情简介
  200943日晚19时许,宋某驾车行驶至京津高速进京方向34公里处附近时,突然发现路中间设置了隔离带,宋某因躲闪不及,撞在隔离带上,造成自己受伤、车辆受损、路产设施损坏的后果。事发后,宋某认为该路段的管理单位未设置明显指示标志、未安装照明设备,因而造成这起事故的发生。
  随后,宋某委托律师向该路段的管理单位首发集团安畅分公司发来律师函,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鉴于上述规定,首发集团安畅分公司应赔偿其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
  后宋某放弃了起诉,并补交了4000余元因事故造成的路产设施损坏赔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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