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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走失 敬老院是否承担责任

 [日期:2012-02-08]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266[字体: ] 
核心提示:被告代理人举证并辩称,本案系合同纠纷,应以合同为基础。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对秦华添进行生活护理,并没有约定对人身关系的托管。另外,服务合同必须征得老人的同意和配合才能完成,而秦华添的出走可以说明他并没有配合被告。此外,秦华添出走后,被告在第二、三天即登报并向原告报告了该事,被告的此种积极行为符合合同法关于承揽合同的免责条款的规定。
 
  秦超、秦建平两兄弟家住南宁市江南区某住宅小区,平时都在外打工。眼见年过7旬的父亲秦华添有点老年痴呆,好几次出门都忘记回家的路,于是他们便商议把父亲送到一家全封闭的敬老院养老。
  2005915日,秦超出面与南宁市西乡塘区清雅老年公寓签订了《入住敬老院服务协议书》,出资由该老年公寓工作人员照顾父亲日常的生活护理。协议规定,为安全及避免发生意外,老年公寓不同意老人自由出入,如家属同意老人自由出入,要以签字为证。
  20063月中旬的一天,秦超突然接到清雅老年公寓工作人员的电话,询问秦华添是否回到了家。秦超和家属一下子愣了:父亲不是住在老年公寓吗?这几天我们也没有去接他出来住啊。
  在秦超等人的细问之下,对方才说,2006311日,有学生到老年公寓慰问。当日下午130分,秦华添跟着学生从老年公寓出走了。
  此后的多年时间里,秦家兄弟一直寻找父亲的下落,但无功而返。他们认为,这是老年公寓工作人员的照顾不周和管理上的漏洞,才造成了父亲的走失
  秦家兄弟在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由于秦华添下落不明满4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判决书,宣告秦华添死亡。
  该判决书于今年411日生效。至此,秦超、秦建平开始起诉老年公寓违约并索赔。
  1118日上午,此案在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围绕着被告清雅老年公寓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原告秦超及第三人秦建平的损失如何确定等争议焦点,各方当事人和代理人展开了举证、质证和辩论。
  秦超、秦建平及其代理人举证说,秦超、秦建平是同胞兄弟关系,秦华添是他们的父亲。根据本案证据,可知秦华添是在被告处走失的,被告没有按合同履行签字出入的约定义务,与秦华添被宣告死亡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而且,本案不是单纯的合同纠纷,存在侵权因素。秦华添死亡造成了死亡赔偿金和养老金损失,被告老年公寓应予以赔偿。另外,本案虽为合同纠纷,但涉及身份关系,秦华添在被告处居住时下落不明后被宣告死亡,尸骨无存,由此给秦家兄弟俩造成了极大的痛苦,酌情诉请精神损失费2万元。
  被告代理人举证并辩称,本案系合同纠纷,应以合同为基础。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对秦华添进行生活护理,并没有约定对人身关系的托管。另外,服务合同必须征得老人的同意和配合才能完成,而秦华添的出走可以说明他并没有配合被告。此外,秦华添出走后,被告在第二、三天即登报并向原告报告了该事,被告的此种积极行为符合合同法关于承揽合同的免责条款的规定。
  即便秦华添从被告处出走,而出走并不必然导致其被宣告死亡。被告代理人称,据原告提供的老人一般情况表及入院记录和护理记录等证据,可知秦华添身体健康、精神正常,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且从被告处出走时处于生存状态,在他出走4年后被宣告死亡,并不是被告可以控制的。
  被告代理人认为,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因为被告已经依照协议内容提供了服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及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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