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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重物品未寄存被盗 已尽警示义务是否赔偿

 [日期:2012-02-08]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82[字体: ] 
核心提示:原、被告存在洗浴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已经在店堂及橱柜内设立了贵重物品寄存,但原告未按提示寄存于被告处,从而造成丢失,且机动车也未交由被告保管。原告主张的现金及其机动车钥匙丢失造成的汽车丢失,属于被告在订立洗浴服务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损失,该损失系盗窃行为所致,原告应向侵权人主张权利,被告不应对此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1月27日,徐某到海港区某浴池洗浴,浴池在醒目位置悬挂了警示牌,提醒顾客“贵重物品交由店堂前台寄存保管,否则后果自负”。大约一个小时后,当徐某浴后打开橱柜时发现裤子被盗,裤兜内有汽车钥匙、遥控器和一个钱包,钱包内有现金、银行卡及一些证件,徐某立即报警,在民警调查时又发现停放在浴池附近的轿车也不见了。事后,徐某认为浴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以此为由将浴池方诉至海港法院,请求赔偿现金及汽车损失共计1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存在洗浴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已经在店堂及橱柜内设立了贵重物品寄存,但原告未按提示寄存于被告处,从而造成丢失,且机动车也未交由被告保管。原告主张的现金及其机动车钥匙丢失造成的汽车丢失,属于被告在订立洗浴服务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损失,该损失系盗窃行为所致,原告应向侵权人主张权利,被告不应对此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此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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