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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艺经纪合同纠纷案件

 [日期:2012-02-10]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104[字体: ] 
核心提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王莉本应该将75%的广告收益转交给自己,但王莉并未将部分广告收益转交,因此已经构成严重违约。故起诉要求王莉返还广告收益75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1000元,她同时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她与王莉之间的合同。
经纪人:郭珍霓应该赔偿我150
作为演员郭珍霓的经纪人,今年1020日,王莉将自己的合作艺人起诉到法院。
王莉表示,在200918日,她与郭珍霓签订了《演艺人员委托经纪合同》,由王莉本人独家代理郭珍霓的演艺活动以及相关事宜。
王莉全权代表接洽、安排、同意、策划郭珍霓在世界各国和各地区的演艺活动,并代理郭珍霓签订各类合同,在两人5年的合同期满前,郭珍霓不得擅自订立合同,也不得擅自同意或接受任何聘用从事演艺活动的要求意向。据了解,双方合同在20141月到期。
双方签订合同并履约2年后,郭珍霓突然在2011729日向王莉发出律师函,单方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并要求解除合同,此后,又在未经王莉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接下影片《吴道子》和《东北往事》。
在此期间,郭珍霓没有向王莉支付佣金,对王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催告也置之不理。
王莉认为,郭珍霓已经构成违约,要求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双方的合同,并判决郭珍霓支付50万元违约金和100万元经济损失赔偿。
郭珍霓:经纪人私吞广告费违约在先
因电视剧《步步惊心》而崭露头角的郭珍霓在同一天起诉了经纪人王莉,郭珍霓称,王莉违约在先,200918日,她与王莉签订《演艺人员委托经纪合同书》时,王莉并不具有经纪资格,也就是说,王莉并不应该担任自己的经纪人。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王莉本应该将75%的广告收益转交给自己,但王莉并未将部分广告收益转交,因此已经构成严重违约。故起诉要求王莉返还广告收益75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1000元,她同时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她与王莉之间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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