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律师!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811007098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服务合同 >> 文章内容

计量比率出差错 是否补交电费

 [日期:2012-02-10]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60[字体: ] 
核心提示: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刘红水为生产所需,向原告申请安装了其用电容量相应的电能表和互感器,根据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其电能表及互感器的计量倍率为1﹕20,被告则应当依据该计量标准计算实际的用电量并交付原告电费。法院遂判决被告刘红水支付原告吉水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电费56900元。 。
 
          被告刘红水于20096月在吉水县文峰镇开办米粉加工厂,向原告吉水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安装了动力用电,并安装了三只1.56A单相电能表和三只互感器,双方建立了供用电合同关系。20115月,原告发现被告用电容量为23.5KW,依据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2000)技术要求,三只1.56A单相电能表和三只互感器,变比为100∕5,计量倍率应为120收取电费,而自200910月至20115月,原告仅按11的倍率收取了被告用电量3344度的电费2995元。为此,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原告、被告将被告使用的三只电能表和三只互感器带到江西省计量测试研究院进行检测,其结果均属合格,同时经双方检查核实,电能表、互感器接线正确,一次线在互感器中穿2匝,经现场核实计费变比为100∕5,倍率为120。据此,加上线损按照20%计算,实际少计算了被告的用电量79694度。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向原告补交电费56900元。被告则认为其已经按照原告的通知及时缴纳了电费,不存在违约行为,并认可自20116月以后则按照120的倍率缴纳电费。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刘红水为生产所需,向原告申请安装了其用电容量相应的电能表和互感器,根据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其电能表及互感器的计量倍率为120,被告则应当依据该计量标准计算实际的用电量并交付原告电费。法院遂判决被告刘红水支付原告吉水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电费56900元。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