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对于物管的说法,业主李芳却表示,她确实拖欠了物管费,不过原因却是房屋多处漏水,多次向物管反映却都没有得到解决。由于认为自己没有得到相应的服务,她这才拒交物管费。
原告物管公司在庭审上表示,他们在2010年1月28日,与小区业委会签订了《重庆市物业服务合同》后,进入该小区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服务期限2年。不过,小区业主李芳(化名),却从2010年7月,到2010年12月总共5个月期间,拒交物管费,已总共拖欠了804元。为此,他们要求该业主支付拖欠费用。
对于物管的说法,业主李芳却表示,她确实拖欠了物管费,不过原因却是房屋多处漏水,多次向物管反映却都没有得到解决。由于认为自己没有得到相应的服务,她这才拒交物管费。
对此,南岸区法院认为,只要物管向业主提供了物管服务,业主就有义务缴纳物业服务费业主没有按时足额交纳物管费,理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业主李芳以房屋漏水没有得到解决为由,拒交物管费的说法,不能得到支持。这是因为漏水问题属另一法律关系,业主可另行依法处理,但不能将这两件事情混为一谈。
最终,法院判决业主败诉,并在判决生效10日内,缴纳804元的物管费,和违约金134.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