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已经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服务,并已就“前期律师费不予退还”作了约定。故法院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一审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0年3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协议约定由被告指派律师作为原告受贿罪申诉一案的再审(申诉)代理人。前期代理费为3万元,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支付。如申诉成功,再支付后期代理费5万元,申诉不成功不再收取后期律师费,前期律师费不予退还。协议签订后,原告支付了代理费3万元。被告对代理的案件基本情况进行了研究,并与当事人进行了谈话,撰写的申诉状和辩护词也经过了原告的同意。2010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决定驳回了原告的再审申请。同年12月20日,被告又返还原告代理费2万元。
原告诉至法院称,被告没有履行协议中的权限职责,没有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也没有提交任何无罪证据及新的申诉材料,还让自己奔波于北京、上海、福建等地,花费不少费用,最后申诉也没有被受理,失去了最后一次机会,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代理费1万元及往返各地的差旅费6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书中陈述的与事实完全不符,被告在接受原告委托后,按照律师职业规范要求,全面尽职尽责地按照最高法院有关申诉的要求进行了案件申诉代理工作,也未就案件结果对当事人进行任何实质性承诺。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已经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服务,并已就“前期律师费不予退还”作了约定。故法院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一审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