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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证券从业资格能否从事证券培训

 [日期:2012-02-10]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6[字体: ] 
核心提示:法院认为,虽然被告吴女士担任过某电视台“谈股论金”节目嘉宾,在股民中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但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被告并无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证,被告个人也没有对外公开招生培训的行政许可,故被告并不具有从事证券投资咨询及公开招生培训的资质,原、被告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2010年8月,吴女士通过其个人博客发出即将开设炒股培训班的消息,每周一课,为期一年。由其本人讲授股票知识技巧和实战经验,并保证回本翻利。看到此通知后,不少吴女士的“粉丝”纷纷报名。“培训班从当年9月5日正式上课,但上了6次课后,吴女士就叫我转到她另外开设的一个培训班,之后又上了6次课。其中,她本人只上了4次,讲课质量也比较差。在她的推荐和指导下买的股票也被套住,我们一起上课的学员都受到了损失。”
  为此,学员们向吴女士提出退还培训费,但经多次交涉未果,于是学员们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原、被告的培训合同无效,同时退还1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学费。
  被告吴女士辩称,原、被告间无书面的教育培训合同,所以不存在合同有效或无效的问题。吴女士承认自己没有培训资质,但她认为这些事先都已经告知了学员,学员仍自愿付费参加培训班。其授课的形式以培训为主,并非推荐股票,即使推荐股票也是出于其本人好意,因此不同意退还原告培训费。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吴女士并无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证,被告个人也没有对外公开招生培训的行政许可。
     法院认为,虽然被告吴女士担任过某电视台“谈股论金”节目嘉宾,在股民中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但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被告并无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证,被告个人也没有对外公开招生培训的行政许可,故被告并不具有从事证券投资咨询及公开招生培训的资质,原、被告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现杨女士等7名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培训费,依法应予支持。判令被告吴女士向杨女士等7名学员退还培训费共计13.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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