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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摔伤 酒店侵权还是违约

 [日期:2012-02-10]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44[字体: ] 
核心提示:本案中,你登记入住酒店时起,就与酒店形成了以服务为内容的合同关系,酒店作为提供房客食宿的服务机构,为方便房客测量体重,在其通道拐角处放置体重秤,本无可厚非,但其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导致你被体重秤绊倒受伤,说明其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
 
         我和单位的同事到开封参加会议,入住某酒店的当晚去酒店游泳馆游泳。在去更衣室的通道上,我不小心被酒店放置在通道拐角处的一体重秤绊倒摔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对此,酒店却极力否认我的摔伤与其有关,并称我作为成年人应该自己首先尽到注意义务,我的受伤纯粹是自己不小心造成的。我认为我既然入住该酒店,就与酒店方形成了合同关系,是酒店方放置物品不当造成我的人身损害。请问,我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酒店到底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呢?
       律师解答:《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本案中,酒店既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又没有做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的提供安全服务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你有权选择适用哪一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即你有权选择追究酒店的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而法院应当依据你的诉讼请求,选择适用的法律,确定酒店应承担的责任。
    如果依据你上述所说,你和酒店形成了合同关系,并依违约责任追究该酒店的责任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你登记入住酒店时起,就与酒店形成了以服务为内容的合同关系,酒店作为提供房客食宿的服务机构,为方便房客测量体重,在其通道拐角处放置体重秤,本无可厚非,但其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导致你被体重秤绊倒受伤,说明其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

    此外,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本案中,你也应当注意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由于你自己的不慎导致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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