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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拍人不及时履行合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日期:2012-02-10]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8[字体: ] 
核心提示: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胡春勇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是错误的、违法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胡春勇在本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楚雄金槌商品拍卖有限公司违约金209300元。。
 
       20094月,大姚县国土资源局委托楚雄金槌商品拍卖有限公司对大姚县城北街047号、北街144号房地产进行拍卖。同年423日,胡春勇在拍卖报名期限内,参加报名并缴纳了拍卖保证金20万元。同时还签署了竞买人承诺并声明,表示愿意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法》、《拍卖告知书》等文件的所有条款的约束。428,楚雄金槌商品拍卖有限公司组织拍卖时胡春勇报价620万元,成功竞拍到了大姚县城北街144号,土地使用面积约292平方米,建筑面积739.89平方米的标的物。竞买成功后,被告签署了《成交确认书》、《竞价记录表》等书面材料。根据拍卖告知书第6条规定:竞买人一旦竞得标的物,须在30日内即2009528内付清成交款620万元及佣金31000元(成交款的5%)。但让楚雄金槌商品拍卖有限公司未料到的是,胡春勇在竞买成功后,却单方毁约,不履行拍卖合约,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清所有款项。楚雄金槌商品拍卖有限公司将胡春勇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至少承担5%的违约金及经济损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拍卖佣金310000.00元、违约金310000.00元、损失51000元,合计671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胡春勇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是错误的、违法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胡春勇在本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楚雄金槌商品拍卖有限公司违约金209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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