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中,也没有注明屋顶属于原告的专有部分。”主审法官说,且屋顶不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和利用上的独立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业主专有部分的条件。“楼顶设置广告牌是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属于应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
如今,黄某与东莞鸿图广场因为其楼顶上的广告牌,闹上了法庭。
黄某称,E20号只有2层建筑,均由自己购买,对应的楼顶自己也应享有专有的使用权。而东莞鸿图广场设置广告牌,没有征求他的意见。
于是,黄某把鸿图广场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在鸿图广场E幢20号商品房的楼顶安装广告牌。”
鸿图广场答辩时表示:案涉楼顶不属于黄某专有。
“案涉建筑物的专有面积为1万多平方米,19、20号房的面积仅仅只有200多平方米,而半数面积以上的业主都同意被告使用该楼顶。”鸿图广场代理人称,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
双方各执一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建筑物的屋顶属于业主共有部分,黄某主张屋顶属于专有部分,但屋顶在规划上并不属于特定房屋。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中,也没有注明屋顶属于原告的专有部分。”主审法官说,且屋顶不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和利用上的独立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业主专有部分的条件。“楼顶设置广告牌是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属于应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
但现实情况是,鸿图广场在楼顶设置广告牌的行为,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实施之前,并已于2006年2月22日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因此涉案广告牌是继续保留还是应该拆除,应由全体业主决定。”
法院认为,黄某现以楼顶系自己的专有部分为由,以个别业主的名义要求停止使用在建筑物共有部分设置的广告牌,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不予支持。
最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驳回了黄某的诉请。随后,黄某不服提起上诉,但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的二审判决仍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