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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发剂过敏致人死亡 美发店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12-02-12]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45[字体: ] 
核心提示: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丁某作为消费者到被告处染发,出现过敏性皮炎、染发剂过敏等症状,被告作为经营者,提供的服务造成消费者丁某人身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胡某、钱某系夫妻,两人开了一家美容美发店,丁某到两被告开设的美发店染发,染发前未做皮试,染发后丁某颜面、颈部及双上肢均出现皮疹、肿胀、剧痒症状,经当地乡村医院诊断为过敏性皮炎,后赴绩溪县人民医院、芜湖弋矶山医院治疗,诊断为肝功能损害、染发剂过敏,丁某经治疗无效死亡,因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丁某的子女将两被告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丁某作为消费者到被告处染发,出现过敏性皮炎、染发剂过敏等症状,被告作为经营者,提供的服务造成消费者丁某人身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该院依法判决被告胡某、钱某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1.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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