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安全地将快件送达收件人,是快递公司应该履行的最基本义务,快递公司在正常收取服务费之外,另行收取保价费或保险费,有一种重复收费之嫌。
前一段时间,市民陈小姐应店长委托向台州一商户托运6双价值1400元的鞋子。三天之后,陈小姐接到台州方电话,被告知并未收到鞋子。陈小姐到快递公司几经查询,最后得知快件在运输过程中丢失了。事后陈小姐找快递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快递方却以陈小姐没有买保险为由,只按照运费的3倍赔偿24元。
快递公司承认快件丢失责任在己方,但他们根据新《邮政法》规定只能给未保价的快件给予资费3倍的赔偿。
但陈小姐不认可,首先对其说法予以驳斥。国内快递服务协议第7条规定的“未保价快件丢失、毁损或短少的,赔偿限额为资费的3倍”是单方的行为,对双方来讲是显失公平的条款,是霸王条款。
其次,“邮件丢失索赔案”属于运输合同纠纷,应适用《合同法》处理。虽然双方约定快递公司对所承运快件丢失或破损其责任限于邮费不超过3倍,但快递公司提供的该格式合同条款违反了公平原则,应认定该条款无效,快递公司不属于《邮政法》保护主体,应赔偿寄件人的经济损失。
第三,快递公司如收保价费,这项收费不仅缺乏依据,又比正规的保险费高,对消费者而言又显失公平,而且该公司又无从事经营保险和保险经纪业务,否则更有超范围经营的嫌疑。
安全地将快件送达收件人,是快递公司应该履行的最基本义务,快递公司在正常收取服务费之外,另行收取保价费或保险费,有一种重复收费之嫌。调解中,申诉方陈小姐未能举证丢失快件内货物的有关发票、收据凭证等证据,因此由快递公司赔偿鞋子损失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