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律师!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811007098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服务合同 >> 文章内容

快递归谁能否任意扩大“不可抗力”免责范围

 [日期:2012-02-12]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65[字体: ]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合同中允许设立由于不可抗拒原因引起的免责条款,但这些条款不能和《合同法》的规定相抵触,如由于航班延误等因素,应由承运方向航空公司行使追索的权利,而不能简单地以不可抗力直接免责。
 
      近日,家住鳌江的吴女士向工商部门投诉称,她委托鳌江某快递公司将发票从宁波快递到鳌江,但在预定时间内发票未准时送达。
 原来,吴女士委托鳌江某快递公司将发票从宁波快递到鳌江,但在双方预定好的时间两天后发票仍未准时送达,吴女士便找该快递公司讨说法,但该处公司不予理睬,她遂向工商部门请求帮助。后经工作人员的耐心劝导,该快递公司相关负责人承认快件已经到达该公司,只是因多种人为原因未及时送达,责任在该公司,并承诺当天下午前立即送给吴女士,吴女士也表示同意。

    快递公司在合同条款中一方面随意扩大不可抗力的范围,将塞车、假期等都归于不可抗力,另一方面,对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一律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如航班延误等造成的快递延误事件,快递公司不能免除与航运公司的合同责任,而将一切后果由消费者独自承担,这是任意扩大不可抗力免责范围的霸王条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合同中允许设立由于不可抗拒原因引起的免责条款,但这些条款不能和《合同法》的规定相抵触,如由于航班延误等因素,应由承运方向航空公司行使追索的权利,而不能简单地以不可抗力直接免责。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