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与“协议条款”共同构成了一份完整的合同,该条款的内容真实,合法、有效,旅游公司应当据此赔付张先生违约金1134元。
张先生夫妇于2011年10月15日与某旅游公司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门市部签订了赴港,泰、新、马、澳十四日游的旅游合同,张先生先期共支付旅游费用11340元,定于10月25日发团。但是,张先生却于10月19日突然接到旅游公司的通知说,由于此次旅行该旅游公司的组团人数不够,不能成团,旅游公司要解除双方原订旅游合同。张先生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旅游公司应该支付旅游费用10%的违约金,可旅游公司却不承认违约,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后张先生将此事投诉到河东区消费者协会。消协人员主持调解时,旅游公司中山门店人员认为,有关违约赔付的内容载明在合同范本上,合同范本不是合同,只是用来看的。消协人员发表意见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采用了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范本,其内容共十七条,均为格式条款,末尾没有当事人的签字和印章,而非格式条款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另行拟定了“协议条款”自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七条,末尾有旅游者代表的签字和组团社的印章。所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与“协议条款”共同构成了一份完整的合同,该条款的内容真实,合法、有效,旅游公司应当据此赔付张先生违约金11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