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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费,还是保管费

 [日期:2012-02-12]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72[字体: ] 
核心提示:然而,一个新问题就是,如果类似问题完全由业主和物管自行约定,双方未必能在收费、责任等合同条款中达成一致,一旦任何一方不接受要约,类似车辆被划之纠纷恐依然层出不穷。因此,笔者解决之道仍然是从法制层面上予以明确,例如在国家或地方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中厘清一般停车费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如此缝补法制在处理类似纠纷案例中的缺位,自然让车辆被划不知如何处理之尴尬,消于无形。
 针对“服务费非保管费”,虽有法律人士认为既然小区提供了停车场所并收取了相应费用,那么就与车主形成了一定的服务关系,而保障汽车安全就是服务内应有之义,管理处对此事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然而,在笔者看来,类似“业主车辆被划伤究竟谁来赔偿”“停车费包不包括保管费”等问题,目前并不能找到一个明确的答案,究其根本就在于目前并无相关法制对此予以明确界定。也正因为相关规定并不明确,停车费是否包含保管费一直争议很大。
  此外,在相关法制缺席的语境下,现实里绝大多数的业主又都不会就停车位问题与物管签订详细合同,导致权利、义务不明确,进而很难判断物业公司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新物业管理条例》仅仅是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这也就是说,如果业主和物管在合同中没有特别提到车辆保管义务,一旦车辆被划伤造成财产损失,很难追究到物管的违约责任“服务费非保管费”虽听起来像推责之辞,但在法制上却也无法推翻。
  不过,应该注意到,从2008年开始实施的《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中,有“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车位,业主可以按划定的地点依序停车。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了管理与服务的,可以收取相应的管理服务费用”的内容。该条例同时规定“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对车辆停放有特别保管要求的,由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该条例虽仍未就一般停车费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做出详细规定,但给规避业主和物管纠纷,提供了一个思路,即业主和物管在合同中就车辆保管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另外约定,出了问题,按合同追究责任即可。

  然而,一个新问题就是,如果类似问题完全由业主和物管自行约定,双方未必能在收费、责任等合同条款中达成一致,一旦任何一方不接受要约,类似车辆被划之纠纷恐依然层出不穷。因此,笔者解决之道仍然是从法制层面上予以明确,例如在国家或地方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中厘清一般停车费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如此缝补法制在处理类似纠纷案例中的缺位,自然让车辆被划不知如何处理之尴尬,消于无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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