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近日,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就冯先生与金地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终审判决,解除了金地公司与冯先生签订的购房合同,金地公司返还冯先生的20万首付款及利息,并承担冯先生已付购房款20万元的一倍赔偿责任。
2009年10月1日,冯先生以自己儿子的名义从金地公司购买了抚州市赣东大道117号临街从南数第5间店面。冯先生说,根据约定,该店铺总价757620元,付款方式为首付20万元,金地公司在合同签订后2009年农历年底内办好房产证。
冯先生告诉记者,由于金地公司一直未办理房产证,无奈之下他将金地公司告上法院,可法院的判决书还没有下达,双方还没有解除购房合同,金地公司就将该间店铺又以高价转卖给了他人。
随购买该店铺的詹先生出示了他拥有该间店面的房产证,该证的登记时间为2011年2月21日。
就此事,金地公司一负责人表示,银行规定购买商铺按揭贷款首付比例为50%,而冯先生只首付了20万元,公司要求冯先生以现金方式支付首付款的余额,但冯先生不予配合。因此,冯先生存在违约行为,公司有权将冯先生所购店面转售他人。
近日,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就冯先生与金地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终审判决,解除了金地公司与冯先生签订的购房合同,金地公司返还冯先生的20万首付款及利息,并承担冯先生已付购房款20万元的一倍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