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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他人房屋当成共有财产分割怎么办

 [日期:2012-02-14]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40[字体: ] 
核心提示:随后,在该宅基地上出资先后建的5间房屋判成李某和马某的共同财产,并进行了分割。法院的判决所依据的证据不能证实南院的5间房屋系二人共有财产,从而导致判决结果错误。据此,检察院提出抗诉。
男子李某与女子马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便以夫妻名义过上多年同居生活,双方同居期间,二人与马某之子于20033月在大武口购买宅基地一亩,先后各自投资建起南北两院子,建起10间瓦房,各占地半亩。20068月,李某与马某发生矛盾,结束了同居生活。随后,就同居生活期间的共同财产,李某于20061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
后经法院调解,将二人同居期间共建的北院5间房屋及院落依法进行分割,北院房屋5间及院落归马某居住,马某支付李某房屋折价款2.4万元,但对南院的5间房屋及院落未进行分割。为此,李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南院5间房屋。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的5间房屋是其同居期间取得的,应属共有财产。双方在解除同居时,马某已分得北院5间房。现双方争议的南院五间房屋应归李某居住,但其应给予马某适当补偿。故判决:双方共同财产南院5间及院落归李某居住;李某支付马某房屋价款2.4万元。
  判决生效后,马某之子单某申诉称,南院5间房屋系其个人所有,而非母亲和李某共有财产,为此向基层检察院提出申诉。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法院判决将属于申诉人单某所有的房屋,即单某于2003年购买0.5亩宅基地,随后,在该宅基地上出资先后建的5间房屋判成李某和马某的共同财产,并进行了分割。法院的判决所依据的证据不能证实南院的5间房屋系二人共有财产,从而导致判决结果错误。据此,检察院提出抗诉。

  随后,法院再审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为李某不具有起诉的主体资格,且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遂改判南院5间房屋归马某之子单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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