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一审法院认为,意向书具有预约的性质,依法有效,金轩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解除意向书;金轩公司返还仲崇清意向金2000元;金轩公司赔偿仲崇清经济损失1万元;仲崇清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2年7月12日,仲崇清与金轩公司签订商铺认购意向书,约定仲崇清向金轩公司支付购房意向金2000元;认购面积为150平方米,均价约为每平方米7000元。意向书对楼号、房型未作具体约定。2006年初,仲崇清向金轩公司要求按照意向书的约定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却被告知因商铺价格上涨,房产商无法履行合同,只能退还意向金。仲崇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轩公司按照105万元的价格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或者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意向书具有预约的性质,依法有效,金轩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解除意向书;金轩公司返还仲崇清意向金2000元;金轩公司赔偿仲崇清经济损失1万元;仲崇清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二、四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金轩公司赔偿仲崇清经济损失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