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二审法院再审则认为,购房意向书有效,但由于购房意向书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约,因此被告未履行签约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金额为原告已经交付的购房款占总房款的比例乘以被告转售讼争房产而取得的净利润。
2002年5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房意向书,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店面,单价为每平方米1.69万元,面积86.15平方米。2003年4月,原告要求与被告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但遭到拒绝。同年5月,被告以每平方米23081元的价格将讼争店面卖给了第三人。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并赔偿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以购房意向书签订时被告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由判决购房意向书无效,并判决被告应赔偿原告已付款的利息损失,对于原告的可得利润损失则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定购房意向书有效,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将其转售店面的差价扣除税费后的净利润赔偿给原告。
二审法院再审则认为,购房意向书有效,但由于购房意向书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约,因此被告未履行签约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金额为原告已经交付的购房款占总房款的比例乘以被告转售讼争房产而取得的净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