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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争夺代理费

 [日期:2012-02-14]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60[字体: ] 
核心提示:法院认为,涉案房屋买卖中,中原公司接受陆某委托,以中介身份与房屋买卖双方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陪同买卖双方到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据此,中原公司和博优均为房屋买卖的居间方,促成了房屋买卖交易。
 案外人陆某经中原公司居间,拟购买本市武定路某号一处房屋。陆某签署了《佣金确认书》,同意就该房屋居间介绍,向中原公司支付佣金40300元,该款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支付。而该房屋出售方独家委托博优挂牌出售,去年88日,陆某与出售方及博优所签订了《委托购买居间合同》,约定委托博优所购买该房屋,房屋购买总价款403万元,案外人陆某确认交易中介服务费为房屋总成交价1%《委托购买居间合同》签订当日,陆某向博优签署《服务费确认书》,同意支付服务费40300元,于签订买卖合同当日支付。
  由于陆某先后和中原、博优都签订了佣金确认书,房屋交易过程中,两家中介也都有参与,这就为两家中介打官司埋下了伏笔。 20119月下旬,中原公司把博优告上法院,认为陆某购买涉案武定路的房屋,是通过中原公司居间介绍,且根据中原公司与博优达成的协议,约定陆某的佣金应由中原公司收取,但已被博优收取,要求博优返还佣金40300元。法庭上博优辩称,陆某与出售方经本公司居间达成房屋买卖、完成过户交易,买卖双方的佣金均应本公司收取。否认与中原公司签署过《合作协议》,认为与中原公司没有合作关系,不同意诉求。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买卖中,中原公司接受陆某委托,以中介身份与房屋买卖双方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陪同买卖双方到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据此,中原公司和博优均为房屋买卖的居间方,促成了房屋买卖交易。中原公司与博优签订的《房地产居间合作协议》,是对佣金收取分配作出的约定,在房屋买卖交易中的居间作用、劳务付出基本相符,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博优所收取的陆某佣金40300元应归属中原公司,遂法院判决博优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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