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不过,尽管有了这一关键证据,钟秀英、周明、周琦三人仍没能打赢这场官司。2011年8月,儋州市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方面认为,本案争议的房屋的产权曾产生变动过,对此周琦应适时注意到该房屋的产权变化情况。
自家房屋被他人伪造签名过户 据周明介绍,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前,他一直在儋县(现儋州市)工作。1987年,他们一家四口父亲周兰荪,母亲钟秀英,他和弟弟周琦,买下了由儋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的那大镇群英区万福东七巷88-91号四套房产。此后不久,父亲周兰荪把属于名下的91号房产送给了其弟弟周蕙荪,1987年10月,在儋县建委办理合法的登记,周明领取了三本房产证后回北海交给父亲周兰荪保管。 2010年春节,一家人相聚南宁,当谈到海南情况,周明听说海南房价大幅上涨,就和家人商量反正房子闲着也是闲着,干脆卖掉以改善全家人的生活。但因为父亲年事已高,说不清楚当年的房产证存放在哪里。2010年3月8日,周明和弟弟周琦一起到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儋州市住建局”)查询,结果只查到了周兰荪、钟秀英以及周琦的房产登记材料,没有周明自己的。周明详细查询后得知,1994年10月25日,在其叔叔要求下,周琦向儋州房管所递交了一份“房产转让协议”,要求将周明的房产改为周兰荪所有。 经过多番交涉,儋州市住建局同意在刊登遗失声明征询异议后,可为三人补办房产证。公告期满后,周明和弟弟周琦多次前往儋州市住建局要求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该局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 叔侄反目闹上法院 2010年4月、7月,钟秀英、周明、周琦三人将儋州市住建局诉至儋州市人民法院,后因证据变化撤回起诉。2011年3月,他们再次起诉儋州市住建局。 周琦在诉状中称,1992年间,第三人周蕙某通过伪造证据材料,骗取儋州市住建局的工作人员,将其购买的那大镇万福南七巷89号房屋连同其母亲钟秀英(90号)、兄长周明(88号)的两套房屋一并变更至自己名下,1994年,周琦到海南办事发现周蕙某上述行为后立即提出异议,在他家人的强烈要求下,儋州市房产管理部门和周蕙某才把上述房屋重新变更至周兰荪、钟秀英、周琦名下。但由于工作人员疏忽,,误将原本属于周明的房屋登记在钟秀英名下,而把属于钟秀英的房屋登记在周兰荪名下。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儋州市住建局作出的错误行政行为。 但这时更让周明兄弟二人惊讶的事情发生了:当周明二次起诉后,开庭前一天晚上,该案主办法官却告知他们第二天无法开庭,因为争议的的房屋已经在1997年8月11日不知何故变更到了一个名为“王玉某”的人名下,王玉某于1999年又把该房屋变更到了其子雷盛某名下。 周明、周琦后来查明,儋州住建局办理上述房产过户的凭据是一份由周琦签名的手写委托王玉某办理过户手续的《委托书》以及打印并签名的《赠送房屋书证》。仔细核对笔迹后,周琦认定这两份材料上的签名是伪造的。 该案被法院受理后,儋州市住建局辩称,1997年7月22日,周琦同意将自己名下的那大镇万福南七巷89号房屋赠送给王玉某,该局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将房屋变更登记到王玉某名下并给其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1999年9月19日,王玉某又将自己名下的房屋赠送给雷盛某,经审核相关材料后,该局进行了房屋登记变更并给雷盛某颁发了房产证。颁证行为合法,周琦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政府部门给雷盛某颁证至今已经有11年之久,周琦的起诉早已超过起诉期限。 第三人周蕙某辩称,1987年12月,北海亨达公司为组建儋县亨达公司购买了四套商品房作为住宿办公用,但周明去办证时,却把公款购房办作周琦、周明、钟秀英、周会某私人财产,其于1988年年初就将购房款1.6万元交给周兰荪并取得产权证。1992年11月,周兰荪将周琦、周明、钟秀英三人的房产证,统一转至儋县亨达公司周蕙某名下作为公司在儋州投资的财产。1994年10月,周兰荪派周琦到儋州,又要把产权复原归私,但周琦拿到产权证就要卖房,周蕙某不同意,为此与周兰荪结怨多年。周惠某认为,事隔20多年,此房已三次易主,岂有自己房产三次易主都不知道?并这么久从未过问,已超过起诉期限。 第三人雷盛某则辩称,该房是1997年3月13日周兰荪、钟秀英因在北海建酒楼时缺钱,共收其8万元出卖该房产权,过户到其外祖母彭某名下,1999年9月19日,其外祖母彭某将房产转给了他。 鉴定机构认定赠房签名为伪造 那么,周琦到底有没有出具委托王玉某办理过户手续的《委托书》以及打印并签名的《赠送房屋书证》呢?诉讼过程中,为鉴定上述两份材料的真实性,经周琦申请,儋州市人民法院委托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对儋州市住建局提供的证据《赠送房屋书证》、《委托书》以及周琦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周琦”等签名笔迹是否为周琦所写进行司法鉴定。该中心在2011年7月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称,上述材料上签署的“周琦”等签名笔迹,均不是周琦本人所写。 不过,尽管有了这一关键证据,钟秀英、周明、周琦三人仍没能打赢这场官司。2011年8月,儋州市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方面认为,本案争议的房屋的产权曾产生变动过,对此周琦应适时注意到该房屋的产权变化情况。但1994年周琦将该房屋重新过户到其名下后,一直没有在该房屋居住而是任由周蕙某居住、出租、收益,以致该房屋于1997年又过户登记到王玉某名下。虽然经司法鉴定该房屋过户登记到王玉某名下时,所谓周琦出具的《赠送房屋书证》、《委托书》以及周琦身份证复印件上签署的“周琦”等签名笔迹均非其本人所写,但由于周琦这么多年来怠于对该房屋的管理,主观上存在过错,应视为周琦已经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没有及时主张权利,直到2010年才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周琦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因此判决驳回周琦的起诉。与此同时,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钟秀英和周明的起诉。 对于儋州市法院的一审判决,周明兄弟二人并不认可,他们认为自己是因原来所持的房产证遗失到儋州补证时才发现有人伪造《赠送房屋书证》、《委托书》等材料,将原本属于自己合法拥有的房产过户到了他人名下,一审判决以推测的思维方式认定他们应当知道争议房屋已经不登记在其名下十分荒谬。作为办证机关,儋州住建局错误地把他们名下的房屋办理到他人名下,却从未告知他们。他们直到本案起诉前才知道儋州住建局的违法行为,因此一审判决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驳回其起诉于法无据。于是他们立即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他们的原诉请。 |